大江网讯【陈华明 记者张愉 实习生张志斌】报道:2007年,江西省公安交警总队推出机动车报废登记后车主可以申请使用原号的措施。7月17日,大江网记者获悉,2008年8月1日起,江西将扩大车主保留原车牌号的范围。
据悉,同时符合三类条件的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三类条件为: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