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煌 记者贺巍报道:在村里的祠堂中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并从中“抽水”获利,徐华兴、何小春、徐荣国的行为根据以前的法律应视为“赌博罪”,而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应定为“开设赌场罪”。2008年7月9日,被告人徐华兴、何小春、徐荣国分别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自2007年11月司法解释新增罪名“开设赌场罪”后,我市判决的首例开设赌场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华兴、何小春、徐荣国三人均为上饶县湖村乡库前村村民,从2007年4月起至2008年2月,三人先后合伙在上饶县湖村乡库前村许家祠堂、徐家祠堂等处设定赌博场所,提供桌椅、麻将等赌具,以赌“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按“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6万余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面对铁证,对开设赌场、牟取暴利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华兴,何小春、徐荣国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均属初犯,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接到判决后皆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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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新确立的罪名。据了解,以前,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均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赌博罪相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这是为了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犯罪,对打击赌博犯罪行为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开设赌场罪”虽然单独分离出来,但与以往法律规定的“赌博罪”又有何区别呢?对此,有关人士指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二者在实践中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且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