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广信区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和谐的城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制作原料、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色、烟尘、声音的烟花、爆竹、鞭炮和礼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旭日街道全部区域,罗桥街道全部区域,茶亭镇新320国道以北区域及茶亭经开区、城南新区所有区域范围。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同时做好亲友的教育劝导工作,凡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或其直系亲属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加制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宾馆、饭店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负责人负有对工作人员、消费者进行宣传、告知、劝阻禁放的责任;对消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旭日街道办、罗桥街道办、茶亭镇政府、茶亭经开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承担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广泛发动辖区群众、治安志愿者、网格员开展巡查、劝导、督查禁放工作;宣传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婚丧嫁娶等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供销社、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七、不遵守本通告进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并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07938443201(广信区公安局)。
上饶市广信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指挥部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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