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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在鄱阳湖区有螺草洲实施“封洲禁牧”的公告
2024-08-28 18:03:26    来源:鄱阳发布
编辑:王恬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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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在鄱阳湖区有螺草洲实施“封洲禁牧”的公告

  为进一步阻断血吸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鄱阳县实际,将进一步在该县13个乡(镇、街道)的有螺草洲实行封洲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鄱阳县封洲禁牧区域:莲湖乡、双港镇、白沙洲乡、珠湖乡、柘港乡、银宝湖乡、鸦鹊湖乡、响水滩乡、三庙前乡、游城乡10个乡(镇)的有螺草洲及鄱阳镇、饶州街道、饶丰镇3个乡镇相关区域(自鄱阳镇与昌州乡交界处沿昌江圩、沿河圩下行经管驿前村、西门村至青山连圩沿岸草洲,饶丰花园村沿饶河联圩经农业队、乐安、柴湖、红星、杨家圩、蔡家湾至乔木湾大桥下沿岸草洲)。

  二、不得饲养牛羊,已经领取了淘汰耕牛补贴的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养或变相复养耕牛,否则以套取国家民生资金论处。如复养牵涉干部参与者,移送纪委处置。

  三、按照《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沿湖乡(镇、街道)封洲禁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有螺洲滩放牧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反封洲禁牧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进入鄱阳湖有螺草洲放养的牛、羊等大型家畜,是血吸虫病重要的传染源,乡(镇、街道)禁牧办和封洲禁牧执法队将就地予以处理。对不配合甚至妨碍禁牧工作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阻挡禁牧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鄱阳县血地防领导小组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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